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玉田县水利局 | ||||||
申 报 材 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材料具体内容 |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一式2份);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相关规划依据);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附图、概算附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4、专家技术审查复核意见;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专题论证报告;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 ||||||
审 批 流 程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受理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2 | |||
审核及现场勘验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对经办人的办理意见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14 | |||
审批 | 主管局长、局长 | 对审核意见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2 | |||
办结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审批结果 | 送达批复文件 | 2 | |||
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玉田县水利局 | ||||||
申 报 材 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
材料具体内容 | 1、申请书一式两份(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水利工程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2、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4、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 ||||||
审 批 流 程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受理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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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及现场勘验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对经办人的办理意见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10 | |||
审批 | 主管局长、局长 | 对审核意见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4 | |||
办结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审批结果 | 送达批复文件 | 2 | |||
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玉田县水利局 | |||||
申 报 材 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材料具体内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表(一式2份);2、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有关活动所依据的文件;4、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涉河及河道和防洪部分的方案,并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专题论证报告;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 |||||
审 批 流 程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受理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2 | ||
审核及现场勘验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对经办人的办理意见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14 | ||
审批 | 主管局长、局长 | 对审核意见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2 | ||
办结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审批结果 | 送达批复文件 | 2 | ||
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玉田县水利局 | ||||
申 报 材 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
材料具体内容 | 1、修建码头、鱼塘申请书一式两份;2、标注码头、鱼塘位置的水库平面布置图原件;3、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修建码头、鱼塘对水库大坝安全影响的技术论证报告原件。 | ||||
审 批 流 程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受理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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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及现场勘验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对经办人的办理意见进行把关。 | 提出审核意见 | 10 | |
审批 | 主管局长、局长 | 对审核意见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4 | |
办结 |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 审批结果 | 送达批复文件 | 2 | |
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指南
实施机关 | 玉田县水利局 | |||||
申 报 材 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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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申请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审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请示(正式文件形式)。 (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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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流 程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受理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资料是否齐全,合是否符要求 |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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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及现场勘验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对经办人的办理意见进行预审。 | 提出预审意见 | 10 | ||
审批 | 主管局长、局长 | 对预审意见进行把关 | 作出预审意见 | 4 | ||
办结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预审结果 | 送达预审文件 | 2 | ||
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