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5 16:12:57

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玉政字[2017]24号)、唐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唐卫法监[20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由执法机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县卫生健康局领导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县卫生健康局领导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县卫生健康局内其他科室、单位或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唐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处罚需提交的材料:

1.目录清单;

2.案件受理记录;

3.立案报告;

4.主体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

5.授权委托书;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局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7.合议记录,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结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强制需提交的材料:

1.目录清单;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3.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4.封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5.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6.物品清单;

7.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卫生、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疑难、复杂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八条  承办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处理。

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县卫生健康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