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强制实施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将本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和监督管理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 行政强制公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强制事项的名称;
(二)设定行政强制的依据;
(三)行政强制应具备的条件;
(四)行政强制的数量;
(五)行政强制的程序
(六)行政强制的时限;
(七)执法人员、负责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八)行政强制事项的决定(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具和扣押物品收据,加贴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也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示: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通过政府机关网站公布;
(五)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强制公示的内容,在公示之前须报本级法制机构或者办公室审核并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事项作出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者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应在该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前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对于公示的行政强制事项,被执行人要求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同时,可以设立投诉举报箱。对投诉的案件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未按照规定将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监督电话公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