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执法工具。
第三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行政执法记录仪,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
第四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
(一)依频次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三)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及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六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内设稽查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的培训、考核工作;总务部门负责各监督科室行政执法记录仪的领取登记、维修及更新。
第七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每个监督执法科室至少配备一台行政执法记录仪,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轮岗,总务部门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记录仪,再次领取由新任监督执法科室科长签字。
第八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损坏由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科室科长填写维修单,总务部门报请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决定维修或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