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25 17:59:26

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和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的过错责任行为。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四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全过程记录责任追究工作,内设稽查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

  第五条 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形象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条 被追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错责任的科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依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