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25 18:07:54

玉田县卫生健康局

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1、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内容是指卫健行政机关对下级卫健行政单位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2、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监督单位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卫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卫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卫健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4、卫健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2)卫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卫健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卫健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卫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8)卫健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5、卫健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施行后,每隔1~2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卫健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6、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7、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卫健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8、卫健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卫健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卫健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

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9、卫健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卫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各省(区、市)卫健行政机关确定。

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卫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和举报人。

11、卫健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有权对卫健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卫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12、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卫健行政执法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13、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卫健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1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各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