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时应着装整齐,检查文书,带好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
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该立案的,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及提供材料的地址、期限、联系人等。执法人员在调取、提取证据前应打开执法记录仪,如实记录调取、提取证据的过程。
第五条 执法人员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如登记本、处方、病案、财务明细等)进行清点、登记,制作《证据(书证、物证)提取清单》。
第六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取当事人与案件关联的书证、物证时,应制作《证据(书证、物证)提取清单》。包括证据名称、页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确认情况等。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当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责令整改的依据、期限和内容。
第七条 对于事后难以取得的或可能灭失的证据,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应进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清点,记录物品的数量、种类等并当场封存。
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封存,
第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7日内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做出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解除予以退还,与案件有关的予以随案查处。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经核查与案件无关依法解除封存,予以退还,对案件有关的予以随案查处。并经当事人确认。
第九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应移送公安机关的,现场移交(移送)相关材料的,应在移交(移送)前打开执法记录仪,在双方见证下对移交(移送)的材料进行清点,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询问是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取证必备的手段,询问一般在询问室进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询问前应首先打开询问室的监控设备,做好询问工作的前期准备;现场询问的应调整好执法记录仪的摄像角度,力求完整地将询问全程录入。
询问时,应同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读《询问笔录》内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律救济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时应签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到执法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执法人员应首先打开陈述申辩室的监控设备,做好陈述申辩工作的前期准备。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应当场宣读记录的陈述申辩内容,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执法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执法记录仪应如实记录复核人员的复核内容,复核结事后应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举办听证时,执法人员应首先打开听证室的监控设备,做好听证工作的前期准备书记员应如实记录听证的内容,包括案件承办人对案情的介绍、提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等。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对听证内容提出听证意见,包括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量是否合理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制作《听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