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卫生健康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5 18:21:49

卫生健康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时应着装整齐,检查文书,带好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执法人员应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一)执法人员打开执法记录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二)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执法人员在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前,应打开执法记录仪,如实记录清点、记录物品的数量、种类等;

(五)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封存,并由当事人签字。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经电话请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立即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核实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天,但不包括期间对查封、扣押物品的检测、检验等时间。如果不服此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对于非法经营的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进行查封的,应及时制作〈公告〉,张贴在明显位置,同时张贴封条。并全过程录音录像。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期限届满解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并制作《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应当予以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对解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 对于依法应销毁的物品,销毁前应对销毁的物品进行逐项清点,制作《违法物品销毁记录》《物品清单》,在销毁物品现场,应有销毁人员、监督执行人员、被销毁物品单位的人员三方见证签字,整个物品清点、销毁过程应当全程记录。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拟销毁的物品进行清点,装车赴销毁物品现场,销毁时销毁人员、监督执行人员、被销毁物品单位的人员三方见证签字。

第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催告,下达《催告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未履行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罚没款及加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