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5 18:22:37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第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的方法: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第三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时应着装整齐,检查文书,带好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打开执法记录仪,对被监督单位的检查,应首先对被监督单位外观进行录像,重点对单位名称,外挂铭牌,广告牌,是否在营业状态进行录像。同时截取照片做为辅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入被监督单位后,应首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同时对店内(厂内)的基本情况及设施进行拍摄,重点对是否在营业状态、悬挂证件情况进行拍摄。

第六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进行检查时,不可关闭执法记录仪,应保持摄像的连贯性,在检查重点部位、重点房间时,应对违法行为有远景和近景的区分。

执法人员对被监督单位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时,执法记录仪应对准材料内容,对需要着重记录的内容应同时拍照。

第七条 检查后应制作《现场笔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执法人员书写文书,制作完成后向当事人宣读内容,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