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违法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2.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违法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职; 2.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3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违法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5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7 |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8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 | 违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 3.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3.《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