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5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1.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3 |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违法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4号令)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4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