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唐玉)应急案〔2023〕三科002号 | 玉田县鸦鸿桥镇鑫盛达机械厂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3〕三科002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鸦鸿桥镇鑫盛达机械厂 地址:玉田县***** 邮政编码:0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联系电话:133331***** 违法事实及证据: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5.1.4.2.2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第2种情形的规定,因你厂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