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4〕四科001号

发布时间: 2024-04-22 08:58:28

(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四科001-1号

壹号蓝(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吹塑车间1号吹塑机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罩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四科001-1号

被处罚单位:壹号蓝(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村 邮政编码: 064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吹塑车间1号吹塑机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壹号蓝(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6.1.6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对应一般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4030201220000308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四科001-2号

壹号蓝(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吹塑车间1号吹塑机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罩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高福怀  性别: 男 年龄:51身份证号:130229********** 

家庭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吹塑车间1号吹塑机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及职务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6.1.6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对应一般情形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