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二科002-1号
| 玉田县迈高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静电喷涂生产线脉冲滤筒除尘器顶部排风口电机不防爆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二科002-1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迈高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镇****村 邮政编码:064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南侧静电喷涂生产线脉冲滤筒除尘器顶部排风口电机(问题隐患描述:根据现场情况,依据专家意见,确认旋风除尘器顶端出风口区域为粉尘涉爆21区)不防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玉田县迈高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照片和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对应严重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
(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二科002-2号
| 玉田县迈高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静电喷涂生产线脉冲滤筒除尘器顶部排风口电机不防爆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4〕执法二科002-2号 被处罚人: 林树清 身份证号:130229********** 家庭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村 所在单位:玉田县迈高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南侧静电喷涂生产线脉冲滤筒除尘器顶部排风口电机问题隐患描述:根据现场情况,依据专家意见,确认旋风除尘器顶端出风口区域为粉尘涉爆21区)不防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和职务证明复印件、玉田县迈高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和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对应严重情形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 5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