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4〕五中队001号

发布时间: 2024-06-21 08:42:48

(冀唐玉)应急案〔2024〕五中队001号 


 

河北瑞普纳斯饲料有限公司成品表面干式布袋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4〕五中队001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瑞普纳斯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村  邮政编码:06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娄**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成品表面干式布袋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二十一项违法行为对应一般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