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唐玉)应急案〔2025〕监察六中队001-1号 | 玉田县于家桥加油站作业违反强制标准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六中队001-1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于家桥加油站 违法事实及证据:加油员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桶中加注柴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记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上述1项问题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10种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轻和从重情节,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六中队001-2号
| 玉田县于家桥加油站作业违反强制标准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六中队001-2号 被处罚人:于洪利 违法事实及证据:加油员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桶中加注柴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记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上述1项问题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10种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因该行为无从轻和从重情节,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