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5〕三中队003号

发布时间: 2025-04-22 15:39:33

玉田县锋利刀具制造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三中队003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锋利刀具制造厂 

违法事实及证据:车间1名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人员(闫春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和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急〔2024〕90号)第26项违法行为A情形的规定,因你厂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