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5〕一中队004号

发布时间: 2025-04-22 15:57:16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004-1号

 

唐山首玉电磁新材料有限公司拉伸车间水洗段刷辊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004-1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首玉电磁新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拉伸车间水洗段刷辊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唐山首玉电磁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6.1.5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408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4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004-2号

 

唐山首玉电磁新材料有限公司拉伸车间水洗段刷辊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004-2号

被处罚人:张志刚 

违法事实及证据:拉伸车间水洗段刷辊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及职务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6.1.5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4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4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