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四中队001-1号
| 玉田县胜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号吹塑机二层平台(1.8米)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四中队001-1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胜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号吹塑机二层平台(1.8米)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玉田县胜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1.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403020122000030816 (到玉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四中队001-2号
| 玉田县胜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号吹塑机二层平台(1.8米)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四中队001-2号 被处罚人:刘术旺 违法事实及证据:2号吹塑机二层平台(1.8米)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及职务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1.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标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玉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