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5〕四中队002号

发布时间: 2025-05-06 15:37:01

玉田县胜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号吹塑机二层平台(1.8米)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四中队002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市海派斯家具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开料作业区域及除尘管道上方木粉尘堆积未及时清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唐山市海派斯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项违法行为对应A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403020122000030816 (到玉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30036号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