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5〕二中队 003 号

发布时间: 2025-05-08 10:16:55

玉田县博阳线材厂干拉罐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二中队 003 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博阳线材厂

违法事实及证据:拔丝车间西侧水箱拔丝机干拉罐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厂违法事实状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证据四: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拔丝车间西侧水箱拔丝机干拉罐电机皮带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6.1.5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