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唐玉)应急案〔2025〕二队004-1号
| 玉田县贵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丸机底部链条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二中队 004-1 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贵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西侧抛丸机底部链条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公司违法事实状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 份,证明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证据四:玉田县贵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证明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证据五: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生产车间西侧抛丸机底部链条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6.1.5条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
(冀唐玉)应急案〔2025〕二队004-2号 | 玉田县贵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丸机底部链条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二中队 004-2 号 被处罚人:王桂玲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西侧抛丸机底部链条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公司违法事实状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违法行为属实;证据三:身份证和职务证明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资格;证据四:玉田县贵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证明你的责任;证据五: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生产车间西侧抛丸机底部链条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6.1.5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项违法行为对应较轻情形的规定,因你无从重、从轻情节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