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唐玉)应急案〔2025〕二队005号
| 唐山亿斯特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二中队005 号 被处罚单位:唐山亿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加工车间正在从事激光焊接作业人员(陈**)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状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 份,证明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被处罚主体资格。证据四: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生产加工车间正在从事激光焊接作业人员(陈伟华)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第26项实施标准对应A裁量阶次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