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冀唐玉)应急罚〔2025〕一中队 006号

发布时间: 2025-09-01 08:33:28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006-1号

 

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冷却水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溜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均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等进行联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 006-1号

被处罚单位: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11日接到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唐安办函【2025】118号关于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5年6月2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八组对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明察暗访发现的突出问题:冷却水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溜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均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等进行联锁。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状态;证据二: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被处罚主体资格;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证据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和有关责任人被处罚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9项裁量阶次A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006-2号

 

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冷却水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溜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均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等进行联锁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唐玉)应急罚〔2025〕监察一中队 006-2 号

被处罚人:吴宝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11日接到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唐安办函【2025】118号关于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5年6月2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八组对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状态;证据二:玉田县聚兴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被处罚主体资格;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证据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和有关责任人被处罚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项实施标准对应A裁量阶次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0201220000308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