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2-08 19:24:40

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1.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审批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
    3.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办案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和案件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与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及承诺时限一致;
    2.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应当准许行政审批而不准予,不该准予行政审批而准予的情况,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3.行政处罚事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否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办案科室收到局政策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办案科室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政策法规科复核;局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政策法规科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咨询或请示。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我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科室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