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各行政执法科室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办或发改局公示平台网站公布;
(三)设定公示宣传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