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08 19:31:13

 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针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记录形式可采取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局长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八条 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和主管局长、局长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3)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4)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6)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会全过程记录文书;

7)制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科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需进行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证据保全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和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科室,依法实施封查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的,不但要通过制定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需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审批记录应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对容易引起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件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后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本单位的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和专用存储器的管理,负责音像资料的归档和存贮以及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长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4)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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