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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01 10:25     来源:玉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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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

(五)车辆终端装置合格材料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

(五)熟悉唐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技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乘车,支付相关乘车费用。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爱护车内设施,不得影响车内外整洁。

(四)不得妨碍安全驾驶和营运秩序行为。

(五)醉酒、精神疾病患者等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不得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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