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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10 13:52     来源:玉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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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国土资源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玉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据依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

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局机关各科室组成。对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信息中心为登记窗口,负责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登记,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受理,将政府信息申请材料转送主办科室办理。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规定,主办科室在法定时限内,经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合法性审查,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政策法规工作。档案室负责已组卷归档政府信息资料查阅工作,为本局查阅点。

第五条 严格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主办科室对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进行保密审查,经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第六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检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并对涉及行政执法和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告知、公开内容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核实。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上门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申请人可在县图书馆、县档案局或县人民政府网、全国土地市场网等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公文及相关政务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办科室应当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主办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后公开。

主办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主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再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主办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在处理内容涉及多个科室职能,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主办科室应当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出具告知意见后,统一上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并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汇总后公开。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后公开。

第十四条 同一申请人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本局可以不再答复。

主办科室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不同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于要求本局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可告知其对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主办科室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将办理结果(出具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主办科室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办科室对于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或者农村计生二女结扎户和独女领证户的,凭有关证明,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局纪检监察室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一日

 

 

附件文档:玉田县国土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docx

附件文档:玉田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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