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未对玉田县云海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
情况说明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玉田县云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二锅头酒(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65%vol,生产日期:2022-10-08)在安徽省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检验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的核查任务。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原因。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受委托方委托生产北京二锅头酒(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65%vol,生产日期:2022-10-08),其中留样2瓶,剩余成品于2022年10月18日全部销售给委托方。现场提取了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出厂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65.2%vol,判定合格)。对该批次2瓶留样产品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酒精度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度64.6%vol,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排查报告,排查酒精度不合格原因不是当事人生产环节问题。因抽检日期距离当事人生产、销售该产品日期已超两年,产品从出厂到终端经过多个经销商之手,且该产品储存条件有避光、阴凉要求,长时间在市场流通环节不确定的储运状态下也可造成酒精度改变。
我局认为,该案抽样检验时间距离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时间已超过两年,且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留样检测结果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局要求当事人对此加以重视,特别是产品的包装和储运环节,并对经销商在白酒的运输与储存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和环境进行告知和提示,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对玉田县云海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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