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五: | |||||||||||||||
玉田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填报单位: 玉田县财政局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091001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无 | 无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 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091002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无 | 无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091003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无 | 无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091004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违法行为人 | 无 | 无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
091005 | 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公司 | 无 | 无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91006 | 对【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公司 | 无 | 无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91007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及相关人员 | 无 | 无 |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91008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会计管理办公室及各相关科室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及相关人员 | 无 | 无 | 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91009 |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0 | 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1 | 对【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2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3 | 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4 | 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5 | 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6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7 | 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8 | 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19 |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个人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20 | 对【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09102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及各相关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09102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无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091023 |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 | 无 | 无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 ||||||
091024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 | 无 | 无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 ||||||
091025 | 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 | 无 | 无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 ||||||
091026 | 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 | 无 | 无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 ||||||
091027 |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 | 无 | 无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成交无效。 | ||||||
091028 | 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 | 无 | 无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091029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集中采购机构 | 无 | 无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
091030 | 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采购人 | 无 | 无 |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091031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91032 | 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无 | 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091033 | 对【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无 |
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 ||||||
091034 | 对【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无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091035 | 对【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 投诉人 | 无 | 无 |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
091036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综合科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十九条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 | 无 | 无 | 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091037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综合科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四十条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 | 无 | 无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
091038 | 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 无 | 无 |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
091039 | 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五十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0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一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1 | 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一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2 | 对【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一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3 | 对【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一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4 | 对【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时,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二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5 | 对【在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二条;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无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091046 | 对【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三条 |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 无 | 无 | 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
091047 | 对【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 | 合作企业 | 无 | 无 | 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 ||||||
091048 | 对【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十三条 | 合作企业 | 无 | 无 | 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 ||||||
091049 | 对【未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41号)第七十三条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无 |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091050 | 对【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41号)第七十四条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无 |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091051 | 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不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财务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无 | 无 |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92001 | 暂停采购活动 | 行政强制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 采购人 | 无 | 无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
095001 |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无 | 1、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2、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 | ||||||
095002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无 | 无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 ||||||
095003 |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行政裁决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 无 | 无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
096001 |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八条(三);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六条(二) | 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无 |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2、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 ||||||
096002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无 | 无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 ||||||
098001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四十九条;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五十条。 | 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无 | 1、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
098002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五条 |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无 | 无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 ||||||
098003 | 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 | 无 | 无 |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 ||||||
098004 | 会计监督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会计科、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 单位 | 无 | 无 |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
098005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单位 | 无 | 无 |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
098006 | 预算编制、执行监督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预算科、国库科、监督检查科、文教行政科、社会保障科、农业财务科、经济建设科、财政综合计划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 | 无 | 无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
098007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 行政监督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 | 企业 |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 ||||||||
099001 | 预算执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各职能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三条、五十七条 | 预算单位 | 无 | 无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
099002 | 会计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会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 各单位、会计人员 | 无 | 无 |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099003 | 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 预算单位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保留行政事业单位审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规定:“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 ||||||
099004 | 国库库款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预算法》第五十九条 |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 | 无 | 无 |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 ||||||
099005 |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预算科、国库科、文教行政科、社会保障科、农业财务科、经济建设科、财政综合计划办公室 |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8]5号)第六条 | 财政专项资金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099006 | 一事一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农村公益事业财补办公室 | 1.《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10号)。 2.《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6〕2号) | 村民委员会 | |||||||||
099007 | 罚没物资收缴处置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 执罚单位 | 无 | 无 | 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三、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099008 |
政府采购 专家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 评标专家 | 无 | 无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
099009 |
集中采购 机构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 | 集中采购机构 | 无 | 无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 ||||||
099010 | 政府采购方式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 预算单位 | 无 | 无 |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
099011 |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综合科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2]16号)第五条 | 预算单位 | 无 | 无 |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 | ||||||
099012 | 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 |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预【2019】21号 | 安排财政专项支出的预算部门、单位 | 无 | 无 |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 ||||||
099013 | 财政票据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非税票据使用的单位、个人 | 无 | 无 |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 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收 责票据。收费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 ||||||
099014 | 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综合科 |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 无 | 无 |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
099015 | 罚没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第六条、第七条 | 执法机关 | 无 | 无 | 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司法机关除外)。执法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罚没许可证。 | ||||||
099016 | 暂停财政拨款、暂停使用财政拨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各职能科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099017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八条(三);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六条(二) | 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无 |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2、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 ||||||
099018 |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 | ||||||
099004 | 国库库款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库科 | 《预算法》第五十九条 |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 | 无 | 无 |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 ||||||
099005 |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预算科、国库科、文教行政科、社会保障科、农业财务科、经济建设科、财政综合计划办公室 |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8]5号)第六条 | 财政专项资金 | 无 | 无 |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099006 | 一事一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农村公益事业财补办公室 | 1.《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4〕8号)。 2.《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4〕9号)。 | 村民委员会 | 无 | 无 | |||||||
099007 | 罚没物资收缴处置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 执罚单位 | 无 | 无 | 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三、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099008 |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 评标专家 | 无 | 无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
099009 |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 | 集中采购机构 | 无 | 无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 ||||||
099010 | 政府采购方式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 预算单位 | 无 | 无 |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
099011 |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标准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财政综合计划办公室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2号)第五条 | 预算单位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 |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 | ||||||
099012 | 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 | 《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唐政发[2011]23号)第七条 | 安排财政专项支出的预算部门、单位 | 无 | 无 |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 ||||||
099013 | 财政票据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非税票据使用的单位、个人 | 无 | 无 |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 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收 责票据。收费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 ||||||
099014 | 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财政综合计划办公室 |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 60日 | 60日 |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
099015 | 罚没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第六条、第七条 | 执法机关 | 30日 | 30日 | 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司法机关除外)。执法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罚没许可证。 | ||||||
099016 | 暂停财政拨款、暂停使用财政拨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各职能科室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099017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行政事业单位 |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2、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 |||||||||
099018 |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财政局 | 国有资产管理科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无 | 无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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