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玉田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 填报时间:2020.9.11 | ||||||||||||||||||||
序号 | 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编码 | 涉及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审批服务事项 行使层级及部门 | 技术性审查事项名称 | 是否工程建设改革事项 | 设定依据 | 设立层级 | 颁布机关 | 条款内容 | 技术性审查结果要件 | 是否必须委托中介办理 | 行业监管部门 | 技术性审查事项类型 | 机构资质资格要求 | 从业人员资质职称要求 | 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要求 | 服务时限要求 | 服务时限依据 | 审查要点 | 备注 |
1 | 000154001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是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70项 | 国家级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是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检测 | 中介机构需要具备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甲级或乙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 甲级资质须至少具备2名持有高级职称、6名持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乙级资质须至少具备1名持有高级职称、3名持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无 |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无 | 报告合法、客观、真实、有效。 | |
2 | 00015400100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 | 是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95项 | 国家级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是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检测 | 中介机构需要具备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甲级或乙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 甲级资质须至少具备2名持有高级职称、6名持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省级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证书(证明)。 | 无 |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无 | 报告合法、客观、真实、有效。 | 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目录第9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纳入技术性服务事项 |
3 | 130180006000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国家级 | 住建部、国家人防办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 | 是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 | 相关专业资质职称 | 无 | 合同承诺约定期限(建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无 |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五)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六)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 ||
4 | 00011100100Y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国家、自治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报告 | 否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 | 民政厅 |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依照本款规定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证明; (二)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变更活动资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七)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拟变更后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 离任审计报告 | 是 | 民政监管部门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 | 合同承诺约定期限 | 无 | 报告合法、客观、真实、有效。 | |||
5 | 00011100100Y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国家、自治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出具清算报告 | 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国家级 | 民政部 |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清算报告 | 是 | 民政监管部门 | 出具清算报告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 | 合同承诺约定期限 | 无 | 报告合法、客观、真实、有效。 | |||
6 | 00011100300Y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国家、自治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报告 | 否 | 《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国家级 | 民政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离任审计报告 | 是 | 民政监管部门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 | 合同承诺约定期限 | 无 | 报告合法、客观、真实、有效。 | |||
7 | 00011100300Y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国家、自治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出具清算报告 | 否 | 《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国家级 | 民政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清算报告 | 是 | 民政监管部门 | 出具清算报告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 | 合同承诺约定期限 | 无 | 报告合法、客观、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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