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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02 17:28     来源:玉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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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户籍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县公安机关办理出生落户、户口迁移业务严格执行《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迁往农村的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他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辖区民警出具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目前,按照相关规定,出生落户、婚迁人员均未要求经村委会,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由村委会决定。


玉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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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15-611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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