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6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配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依照职能设定,我局主要在行政许可类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许可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执法主体为玉田县行政审批局,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
第七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是指我局在岗在编的具有行政许可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编制人员。应当在县政府和局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许可执法依据,是指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许可执法依据。
第九条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的执法权限仅限于行政许可。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我局在行使行政许可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许可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许可相关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及我局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标识,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应当在服务窗口公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我局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许可对象、许可内容、许可决定(结果)、许可主体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市级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许可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行政审批系统与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许可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许可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许可类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开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结果)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原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许可信息。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局投资项目科、涉农事务科、文教卫计科、社会事务科、企业服务卡科责任人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开行政许可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局政策法规科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许可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许可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玉田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61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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