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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09:13     来源:玉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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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23年河北省下达我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466万元,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71万元。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就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依据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3〕1号)、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持续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农机管发〔2022〕5号)、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字[2021]50号)。

二、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支持2023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针对项目实施所需机械的购置补贴,优先满足市级(含)以上农机示范社购机申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三、资金使用安排

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参与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试点机具的补贴。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依据《关于持续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农机管发〔2022〕5号)中“按照不少于5%-10%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比例来测算确定本地农机报废资金额度”,我县计划2023年按目前到位资金5%的比例,安排91.85万元用于支持农机报废补贴。

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农机购置或报废农机补贴资金需求时,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农机报废资金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如有一项发生剩余,可转作另外一项使用,两项资金全部发生剩余,转作下一年度使用。农机报废补贴享受数量原则上个人每年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数量根据年度资金情况合理确定。

试点机具补贴要求

(一)试点机具种类: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内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100马力以上(不含)轮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二)技术支撑条件要求:所有参与单位应当符合国家重要数据管理有关保密要求,所有参与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有外资背景、不得有境外上市,平台软件应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数据必须存储在国有云平台或服务器上。在落实数据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切实提升农机作业监测能力,加强北斗智能监测终端推广应用,开展常态化作业信息监测,为全面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夯实基础。北斗智能监测终端的核心芯片国产化率达到100%,其它核心部件应当自主安全可控,终端所具备的计亩功能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CMA)。

(三)补贴兑付方式:在购机者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针对已安装北斗智能监测终端或辅助驾驶系统、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农机开展试点,把作业量作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分步兑付的前置条件,实行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分年度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作业量原则上以主流机型一个作业年度的平均作业面积为基础,逐个档次确定相关机具补贴兑付的作业面积标准(详见附件)。补贴按照9:l的比例分两年、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兑付90%的补贴资金;次年,农机达到年度作业标准后,再兑付1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达到年度作业标准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8%、8%予以激励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

1、手机APP申请方式。手机下载并注册河北农机购置补贴APP(微信公众号“玉田农事”下方“便民服务”栏目的“补贴APP”中下载)。注册成功并登录系统,逐项填写申请者(个人或组织机构)信息和机具信息,上传购机者证件、发票等项资料的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全部完成后进行提交。

2、服务大厅窗口申请方式。购机者到玉田县农业农村局一楼便民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手续:个人申请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发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农业经营组织应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发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备注: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试点机具、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只能采取手机APP方式自行申请,无法窗口办理)

上述为非牌证类农机申请流程。购置拖拉机、小麦或玉米联合收获机等牌证类机械者,在上述流程基础上,手机APP申请时还须提交登记证书编号,县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时须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申请完成后,每个申请者均需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并根据农机推广站统一安排,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现场安装后不可移动机具上门现场核验),上传人机合影。

(二)农机报废补贴办理流程

1、报废申请。对于牌证齐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和申请书等凭证,到县农业农村局一楼便民服务大厅提出报废申请。对于购机发票齐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的机主,须凭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和申请书等凭证到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废申请。对于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具备的机主,须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书、生产销售企业开具的销售证明或村委会证明;属于转让交易的,须提供申请书、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转让交易协议及村委会证明。

2、机具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报废的机具进行信息审核,在核对机主凭证材料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发放已加盖公章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纳入牌证管理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3、机具交售。机主持确认表和凭证材料(身份证、行驶证、购机发票、申请书、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机具,交售给本县域内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回收企业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确认表回收栏签字、盖章。

4、机具拆解。回收企业要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填写《报废农机拆解销毁记录表》。拆解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一份由回收拆解企业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拆解档案主要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如机主身份证明、申请书、村委会证明、报废农机拆解销毁记录表、视频资料或解体销毁前、中、后照片等。

5、补贴申请。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和身份证明,向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推广站申请补贴。

我县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信息:盛博鑫达再生资源回收河北有限公司(地址:鸦鸿桥镇边家铺村、联系电话:18831244444),唐山昊鹏五金有限公司(地址:窝洛沽镇刘学庄村、联系电话:13582847368)

六、其它相关说明和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采取微信群、农村大喇叭广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购机者明白政策、知晓流程、按时申请。

2、手机APP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四个重要问题:①购机者通过APP录入申请时请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保存。②谁提交的申请谁负责修改,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厂编号、登记证书编号不允许修改,其他申请信息只能修改一次。③购机者不可在手机上自行作废手机APP申请,否则,该申请涉及的机具将永久不得申请补贴。④如需作废,可联系县农机推广站办理。

3、2022年3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省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列入"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自走式薯类收获机等品目或档次的机具),必须符合冀农财发[2021]30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要求,实施"先用后补",购机者购机后可提出申请补贴,待机具的作业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后即可兑付补贴资金,作业面积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为准。

4、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和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在河北省2022年12月1日(含)后销售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不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自2022年12月1日(含)后,在河北省销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具体投档要求另行通知)。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农机补贴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5、本《通知》涉及相关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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